信用证项下议付追索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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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峰[1] 毕即伟 

机构地区:[1]北京服装学院 [2]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5期58-61,共4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  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PHR201007219)--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国际经济与贸易教学团队"2009年北京服装学院校级精品课程:<国际贸易>课程建设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JP-0916)

摘  要: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信用证。信用证议付制度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资金融通的渠道,大大方便了受益人的资金融通。然而,议付行议付也存在某些风险,如开证行所在国法律禁止其偿付、开证行破产、开证行因交单不符而拒付等原因导致议付行不能获得开证行或保兑行偿付等等。为此,实践中便产生了信用证项下议付追索权问题,即议付行议付后,在未能获得开证行或保兑行偿付时,要求受益人偿付其议付款项的权利。但就议付行追索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及ICC最新出版物UCP600并未涉及,这也就产生了议付行是否应享有议付追索权的争议问题。

关 键 词: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项下 追索权 UCP600 资金融通 法律禁止 议付行 开证行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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