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介绍贿赂立法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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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冲[1] 程凡卿[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海南人大》2013年第5期39-41,共3页

摘  要:介绍贿赂行为作为诱发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各国刑事司法所警惕的对象。我国早在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将介绍贿赂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更在1979年刑法中将介绍贿赂行为列入行贿罪中予以规制。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介绍贿赂行为从行贿罪中脱离,被专门规定在第392条中,独立成罪。南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介绍贿赂的惩治与预防可谓与口俱增。然而,在实践中,介绍贿赂犯罪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

关 键 词:介绍贿赂 贪污贿赂犯罪 贿赂行为 立法 违法行为 行贿罪 新刑法 司法所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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