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的裁判应当排除民意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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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超[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出  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114-120,共7页Journal of Tianshui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摘  要:近年来,我国民意介入死刑案件裁判的现象日益凸显,刑事司法不断地向民意妥协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民意的欠缺代表性和非理性特征,以及死刑案件裁判的不可妥协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决定了死刑裁判案件应排除民意的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向民意的妥协看似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实际上是以牺牲法律正义为代价,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人治的重现。所以当死刑案件民意来袭时,法官能坚守住法律的底线是难能可贵的。

关 键 词:民意 死刑案件 裁判 妥协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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