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兼评我国民诉法第162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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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爱武[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13-17,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043);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英美法国家,小额诉讼程序是治安法院(庭)适用的非正式程序;在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独立的第三种程序;在韩国,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之外的独立程序。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传统,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借鉴日本等模式,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位为独立的第三种程序。为了满足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践需求,有必要通过启动立法解释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相关的事项,使立法上的小额诉讼制度有法可依。

关 键 词: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 立法解释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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