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承运人留置权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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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仁河[1] 

机构地区:[1]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北京101149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13年第5期73-74,共2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研究--以国家责任为中心"(12512281)

摘  要:按照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该权利的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指留置权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后者是对留置权的成立限制条件,它们将妨碍留置权的成立。文章联系货运实践对上述要件加以探讨。

关 键 词:承运人留置权 积极要件 消极要件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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