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惯例:行政自我规范的实践机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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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卓兰[1] 赵静波[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6期211-218,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AFX007)

摘  要:行政惯例可以作为行政自我规范的实践机制的主要理由,从宏观而言是因为它契合了行政自我规范的价值取向,符合行政自制的目标。具体而言,行政惯例弥合了行政立法缺失与控权必要的裂痕,彰显了平等对待的精神和原则,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准和质量的有效途径以及推进行政渐进式变革的最佳选择。行政惯例作为行政自我规范实践机制之制度的内容体现为四个方面,即确立行政惯例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明确行政惯例的适用原则、规范行政惯例以及建立行政惯例的相关制度。

关 键 词:行政惯例 行政自我规范 实践机制 制度建构 

分 类 号:D91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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