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租赁法立法宗旨的选择——美、德两国立法例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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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143-147,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住房租赁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建构"(11YJC820179);"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985工程)"

摘  要:美、德两国住房租赁法均是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所以如此,主要是源于住房租赁自身的特性,即由住房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市场地位、合同利益等方面明显的不对等性决定的。笔者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德两国立法例,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住房租赁法的立法宗旨,并以此为主线设计相关制度。

关 键 词:出租人 承租人 住房租赁 立法宗旨 

分 类 号:DF5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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