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缩微品的法律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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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民[1] 孔伟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历史系

出  处:《档案学通讯》1991年第4期65-66,共2页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近年来缩微技术已经广泛地渗透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情报等部门。缩微品不仅能够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还具有节省存贮空间的特点。但是,目前缩微技术的这一特点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缩微品的法律地位还没有被明确,特别是关于档案缩微后能否将其原件销毁问题长期悬而未决,致使缩微技术在应用中不但没有达到减少存贮空间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而增加了存贮空间,造成双重管理。换言之,在当今信息时代里,只靠原件作为法律依据已经不大可能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原件和副本之间已经变得没有明显界限了。目前,由于缩微技术的发展和缩微品的广泛应用,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人们会碰到越来越多的以缩微品形式出现的证明文件,这就向传统法律只接受纸质证明材料提出挑战,因而迫使人们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缩微品的法律地位问题。 所谓档案缩微品的法律地位问题,其含义就是要在法律上承认档案缩微品与纸质档案原件有相等的凭证作用。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档案缩微工作是档案的搜集、保护与提供利用的最好方法,是档案现代化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著名的档案学家格雷戈里·S·亨特认为档案缩微品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是缩微品可以作为纸张文件的补?

关 键 词:特种档案 缩微品 法律 

分 类 号:G276[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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