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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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 

机构地区:[1]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考试周刊》2013年第29期22-22,共1页

摘  要: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这项举措意义重大,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此项程序制度无疑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中间程序,将会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但是法律条文仅对该制度设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运行规则并未细化、明确化,需要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做进一步的丰富,使该制度的运行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笔者就相关问题作探讨。

关 键 词:制度运行 审判人员 非法证据排除 中国特色 会议程序 程序问题 诉讼代理人 证人名单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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