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三论——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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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湘[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45-47,64,共4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具有以下三大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担保债权人形式审查决议、章程的义务,是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若债权人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因代表人无权代表而无效;若债权人履行了审查义务,无论代表人是否有权缔约,担保合同有效。第二,在章程未明确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形下,股东会、董事会均有权决议,但两者效力位阶不同。第三,另外,公司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使超出章程数额的担保有效。

关 键 词:决议 章程 审查义务 交易安全 

分 类 号:D913.9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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