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与性别和谐——兼论和谐性别关系构建的法律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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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萍[1] 王郁芳[1] 

机构地区:[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出  处:《湖湘论坛》2013年第3期107-112,共6页Huxiang Forum

基  金:唐娅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性别和谐机制研究"[编号:10BKS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当代性别关系调节的主要方式,社会契约已经成为和谐性别关系,特别是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构建的基础与规则。但是,对于性别关系的调控,尤其是对于丰富而感性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控,社会契约始终存在着自身的功能限制。因此,倘若期冀通过社会契约的途径实现两性在平等基础上的关系和谐,则必须综合历史与现实的考量对各类性别契约,尤其是婚姻契约的不完全性所造成的妇女特殊劣势进行积极的纠正与必要的补偿。

关 键 词:社会契约 性别和谐 法律机制 

分 类 号:C9[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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