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共存的角度论IPAD商标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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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剑弘[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5期102-10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轰动一时的苹果唯冠IPAD商标案的终审判决尚未宣告,关于IPAD商标最终归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还是美国苹果公司所有,学界众说纷纭。商标共存原则是指两个不同的主体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可基于商标共存原则合法持有各自的IPAD商标,两者的IPAD商标可以达到商标共存的状态。

关 键 词:商标共存 IPAD商标 苹果公司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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