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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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春女[1]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出  处:《学术交流》2013年第6期82-85,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与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并列的违约行为形态。预期违约责任系一方当事人因预期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与预期违约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预期违约与预期违约责任系属违约责任制度的两个范畴。预期违约责任系违约责任的下位概念,与因实际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并列于违约责任之下,因此,预期违约责任性质仍为违约责任,但区别于实际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系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于履行期限到来前的毁约行为而请求毁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接受对方的预期毁约行为,则不存在预期违约责任,因此,合同解除是预期违约责任产生的条件,此时的合同解除实质上是双方合意下的协议解除。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其范围以当事人期待利益为限,区别于实际违约责任的范围。

关 键 词: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责任承担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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