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建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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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辉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

出  处:《行政管理改革》2013年第5期64-68,共5页Administration Reform

基  金:全国党校系统2012年重点调研课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法制建设研究";江苏省法学会2012年法学研究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应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共治。战后各国普遍立法保障结社自由,然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很不完善。要以宪法结社权为统帅,加快制定统一的结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构建社会主义结社法律体系,以充分保障结社自由,并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关 键 词:社会组织 合作共治 结社自由 立法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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