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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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43-44,共2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公司 合同纠纷案 县人民政府 河源市 服务 劳动 民事诉讼原则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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