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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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珺[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35-38,共4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1YJA820049)

摘  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而且,社会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清代,特殊的社会环境使得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少数民族自治权、旗民交产、宗族法规、民间契约、典卖女子、官方审判等方面互动并进,相互弥补,共同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由此可见,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既要借鉴、吸收、变通世界上先进的法制经验与技术,为我所用,又要尊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仍然存在且发挥巨大社会功效的精华。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道路。

关 键 词:清代 习惯法 国家法 互动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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