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则两利,分则两害——“王老吉”商标纷争案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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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玉敏[1] 曹博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24-28,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045)<"反假冒贸易协定"背景下我国商标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种识别性来自于长期的使用,正是这种长期使用在商品与商标之间建立的独一无二的联系成为商标权得以存在的根本依据。基于这种理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商标都不能单独进行转让,因而必须与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业务一并转让,商标许可更是不被允许。随着商标功能的扩张和消费市场的发达,商标逐渐被理解成一种独立的财产,商标权也成为一种财产权,

关 键 词:商标权 “王老吉” 分则 服务业务 商标功能 商标许可 消费市场 识别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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