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06条的批判及其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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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铃[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6期34-42,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虽然在法文表述上第306条的行为主体是辩护人、

关 键 词:《刑法》 伪造证据 诉讼代理人 路径 救济 批判 证人证言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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