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一个亟待修正的程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应设为“方案设计”的前置条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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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庭 黄小利 何应时 

机构地区:[1]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出  处:《中国工程咨询》2013年第6期52-54,共3页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摘  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总则”称: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在“方案设计”中规定的“设计依据”是:“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下称“可研报告”)、……”,据此,该文将“可研报告”明确设为“方案设计”的前置条件。正是这一设置,导致了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陷入了程序上的混乱与纠结。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例,业主的项目建设需要工程咨询单位的“可研报告”报批和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报审;咨询实践中,

关 键 词:《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前期工作 前置条件 工程项目 程序 民用建筑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 设计单位 

分 类 号:F28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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