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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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浩然[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6期89-9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实困难,直接原因在于其威胁损害基金安全,无法应对重大事故,并且会造成资本流失。其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难以确定政府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应属于参保劳动者所共有,由政府托管,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形不具有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特征,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违背专款专用原则。

关 键 词:基金安全 权利义务相对应 风险共担 政府责任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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