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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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千[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6期234-23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赔偿应与一般性的人身、财产的损害赔偿有所差异,具体表现在:第一,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中将传统的损害改为危害、推定因果关系以及承认过错与无过错的交错;第二,在一定情形中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应设立环境污染致损补偿基金并通过环境保险制度来确保实际赔偿;第四,在受害人不确定时,可结合公益诉讼和补偿基金来解决必要的医疗费用。最后探讨国家能否成为环境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的主体。

关 键 词:环境污染责任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推定 补偿基金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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