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产权初始登记的特殊性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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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奎[1] 陈少梅[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10期84-86,共3页

摘  要:农村住房初始登记早在十多年前便有地区进行探索,2008年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农村住房登记予以明确。与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相比,农村住房产权初始登记有其特殊性。由于农村住房与小产权房有众多共性以及国家对待两者的态度的区别,因此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明确对农村住房及小产权房进行区分;农村住房产权初始登记面临诸多特有困难;受地域、经济发展水平、认知水平等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住房产权初始登记的需求又表现得参差不齐。当然,还必须认清的是,农村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并不必然剔除对农民行使对住房享有的自有权的限制。

关 键 词:农村住房 产权 初始登记 自有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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