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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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春元[1] 李彬[1] 

机构地区:[1]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3年第29期74-76,共3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保险是WTO成员国于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的12个服务大类之一。根据GATS的定义,保险服务贸易指跨国进行的保险服务交易活动,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四种类型。跨境交付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如甲国的保险公司为售往乙国并在乙国使用的货物提供保险。境外消费即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当地保险公司为来自国外的游客或商人提供诸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服务。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通过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

关 键 词:保险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差分 中国 WTO成员国 跨境交付 境外消费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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