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自杀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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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昊玉明 

机构地区:[1]吉林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18期67-67,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齐某是向阳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制定了学生请假离校的相关规定,要求学生请假时要提供相关医院证明,并写明请假去向..但齐某在请假时并未提交医院证明,也未写明请假的去向,便离开了学校。5天后,齐桌班主任才给其父亲打电话,告知齐某已经离校,齐某父亲十分着急,经多方寻找,最终于10天后,从公安部门得知齐某已于离校3天时,投水自杀死亡。齐父认为,向阳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求向阳学校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请问,齐某父亲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关 键 词:未成年学生 自杀死亡 半军事化管理 教育机构 死亡补偿金 公安部门 损害结果 学校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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