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具体标准的质疑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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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江玮[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商》2013年第7期142-142,141,共2页Business

摘  要: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其仅对因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传统票据法理论之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标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

关 键 词:票据付款人 审查义务 形式审查 重大过失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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