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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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建军 

机构地区:[1]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出  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理论)》2013年第4期64-64,共1页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LDE

摘  要:会见不需批准、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实施以前,会见难主要是在侦查和检察阶段,部分侦查机关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在规定的时间安排律师会见,往往以案件情况特殊、需要批准等理由不及时安排会见,安排会见时严格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或派员在场,对律师行使会见权施以种种不合理的限制。由于这些不合理的限制,从而使得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很难切实得到保障,律师们呼吁多年都没有得到解决。

关 键 词: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法》 保障 律师会见权 侦查机关 时间安排 部门利益 案件情况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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