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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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俊仙 王琤[2] 

机构地区:[1]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 [2]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出  处:《财会学习》2013年第6期42-43,共2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一、引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普通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 改革探讨 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债务 重大过失 合伙企业 合伙人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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