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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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莹[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福建福州350015

出  处:《延边党校学报》2013年第3期65-67,共3页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人,阻遏该行为人将来再次从事该类似之不法行为,给他人提供警戒和社会示范。其产生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在近二百多年的适用过程中,虽然不断受到批判,但是其适用范围仍呈现扩张趋势,体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意图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法体系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民事立法状况和司法环境,论述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而论证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的必要。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必要性 可行性 立法选择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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