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细事”类案件的投鸣与乡里调处——以新出徽州投状文书为线索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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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江[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6期105-119,共15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项目号:12AFX004)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明代的"状投"和里老人断决均为法定诉讼程序。里老人断决制崩解后,清代鼓励乡族调处,"官批民调"也强化了乡族调处的重要性,但乡族调处没有法律强制力。新出徽州清代投状文书显示,清代投状已从告状格式中独立出来,说明投状已不具有法律文书的效力。纠纷当事人在选择调处或诉讼,以及是否接受调处结论等,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调处主持人也呈多元化,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这些都说明"细事"类案件的解决重心已上移到县衙。"细事"类案件可以直接向县衙呈控,增加了州县的工作量。而"官批民调"则让诉讼当事人走回头路,增加了"讼累"。

关 键 词:细事里 老人 投状 调处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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