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审查标准之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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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燕[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6期120-129,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杨解君教授主持的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法律制度研究"(10AFX011);梁丹妮主持的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双边投资协定核心条款研究"(11YJC82006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东道国公共健康措施屡屡被质疑违反了国际投资协定下"间接征收"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仲裁庭在审查东道国公法行为时主要遵从一般商事契约规则,而并未按国际法审查主权国家公法行为的惯例对东道国公益管制的权力予以尊重。参考国际投资条约仲裁、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成员方对体制事前和事后控制能力、民主投入能力及功能的实践经验,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可考虑采取较WTO涵盖协定下相称性标准和欧洲人权法院政策空间标准更为宽松的公法审查标准。

关 键 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 公法行为 相称性标准 政策空间标准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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