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与特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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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光旗[1] 

机构地区:[1]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41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71-77,共7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提供单纯网络技术服务"不承担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这种绝对排除著作权信息审查义务的立法矫枉过正,引起著作权人愤慨,与国外立法、学界认识、利益平衡原则及现实需要都不相符。保留特殊情况下的审查义务既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有理论和实践基础。特殊审查义务源于法律规定,由法院判决和行政命令而具体设定。它主要是采用过滤技术对重复侵权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进行审查的方式来履行。规定不承担"普遍"性审查义务,并辅以"特殊"审查义务这一例外规定,是著作权法修改的方向。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相关权 普遍审查义务 特殊审查义务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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