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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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华[1] 刘文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127-132,共6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传统上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近几十年在刑事诉讼和证据方面,英国却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在证据方面,最为有名的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配套的守则:《守则A:警察行使责令停止和搜查权执行守则》(1997年5月14日开始实施),《守则B:警察搜查住所和扣押在人身或住所内发现的物品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C:警察拘留、对待及询问当事人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D:警察辨认当事人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E:会见犯罪嫌疑人录音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守则A-E均有中译本(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守则F尚未见到中译本。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适用讯问录音录像的国家,有很多成熟的规则可资借鉴。《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是英国专门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录像原件的制作和封存,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情形以及讯问开始、讯问聋人、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和控告、更换录制介质、讯问的中断、录制设备故障、取出录制介质、讯问结束、讯问后录音录像的使用,录音录像原件的安全,通过安全数字网络进行讯问录像。该守则详尽、具体,有利于合法、规范地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免受非法取证的质疑。2012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是,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如何具�

关 键 词:刑事证据法 犯罪嫌疑人 警察 录音录像 讯问 刑事诉讼 搜查权 判例法 

分 类 号:D956.1[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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