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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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广卉[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商》2013年第9期152-152,共1页Business

摘  要: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条件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客观归责理论的过程。条件说由于其盲目扩大了因果关系范围等诸多弊端,在实践过程中逐渐被相当因果关系说所取代。至于客观归责,是目前德国刑法学界新兴的理论,该理论迎合了刑法的谦抑性、保障人权等流行观念,逐渐被各国学者所接受和认同。本文仅就客观规则理论中的一小部分,即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进行讨论。

关 键 词:客观归责 风险行为 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分 类 号:F426.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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