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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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景宇[1] 

机构地区:[1]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出  处:《天津人大》2013年第5期14-16,共3页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摘  要:立法权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项重要职权。两项职权相辅相成:通过立法,将我们党关于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决策、战略部署、方针政策转化成为法律法规;通过监督,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6年。

关 键 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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