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健康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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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文轩[1] 朱炳成[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农业环境与发展》2013年第3期13-17,共5页Agro-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基  金:2010年国家环保公益课题"环境重金属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标准及指标体系研究"(201009044)

摘  要:解决农村环境健康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民事解决机制、行政解决机制、刑事解决机制和自力救济机制。我国农村环境健康纠纷解决机制为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面临诸多困境,主要包括民事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不足、行政调解不力、自力救济与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错误判断、赔偿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确立环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科学地规定确定赔偿限额的原则,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解决司法机关误判问题,同时提高污染受害者合法维权的意识。

关 键 词:农村 环境健康 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 

分 类 号:TU-023[建筑科学—建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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