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颜雪明
机构地区:[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房协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3年第6期12-15,共4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公布后,我国出现了物业管理立法的高潮,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物业管理似乎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但物业管理在中国内地毕竟是一个新事物。从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成立算起,不过30多年,从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诞生算起,只有20多年。无产者变成业主,难免不适应,有什么权利,应当承担什么义务,都不清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至行政机关,在物业管理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也在不断探索当中。许多并不正确的认识必然反映到立法中来。在行政许可法、物权法颁布之后,用这些基本法律确定的原则以及现实需要来看十年来的物业管理立法,我们会发现许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制约着物业管理事业的进步。特别值得警惕的是,越新的法规越多问题,这是否反映出物业管理的法制进程在放慢甚至倒退,值得关注与研究。本文试就物业管理法规中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陈述管见,以期引玉。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法规 物业管理立法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 有法可依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216.73.2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