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性性侵犯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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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阚磊[1] 汤晓红[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18期282-28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当前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这类同性性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刑法原则,上述两类案件都构不成强奸罪,原本应该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行为人却得以规避法律。因此,填补同性性侵犯的立法空白、扩充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对象显得极其有必要。

关 键 词:同性性侵犯 强奸罪 主体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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