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策适用的程序主义限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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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丹丹[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68-72,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反垄断法私人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项目编号:1252b006)

摘  要: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历来是学者探讨的重要课题,在当下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二难抉择的背景下,问题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本文在比较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的两种对立的法律—政策观的基础上,指出了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优势:既超越了德沃金的"唯我论",又超越了波斯纳的"认识论怀疑主义",提出了"论证商谈理论"。"论证商谈理论"表明通过由限定的论证规则约束的、一个给予个案状况充分解释和考量机会的论证程序,就可以实现法律确定性和合理性的满足,从而实现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融贯。

关 键 词:正确答案 合情理答案 论证商谈程序 

分 类 号:D6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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