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法院探索推行执行换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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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 齐晓丹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年第5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制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灵宝市法院出台规定,对执行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换员执行:一是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二是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而没有采用的;三是具备执行条件,主办执行法官消极执行或怠于执行.两个月没有任何进展的;四是主办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不力遭到当事人多次投诉或引起信访的;五是主办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年期间,执行人员如三次被换员执行,将停止履行职务并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关 键 词:工作制度 灵宝市 法院 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 违法违纪行为 执行过程 工作效率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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