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2]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21-26,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0AJL002);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JBK1207026)
摘 要: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构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体系,既应赋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完整的内涵,又要创新实现机制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面对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以及农民的退出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残缺等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置于"农民集体"的治理结构,赋予"农民集体"一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各个权利主体的边界和权能。本文从现实的案例分析中总结出三种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机制:传统的行政组织替代模式、新乡村共同治理模式和独立法人模式。对土地财产权实现机制的选择既要依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又要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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