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承担主体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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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群蓉[1] 蔡川子[2] 

机构地区:[1]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东广州510515 [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515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8-73,共6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1YJC82007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学科共建项目(GD10XFX10);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课题基金项目(CLS2012D144)

摘  要:现代科技和工业化使社会风险无处不在,经济全球化更加剧了此风险,个体无法单独抵御现代风险,现代风险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医疗风险是社会风险的组成部分,个体无法单独承担,当代人也无法独自承担,必须在社会全体和人类前后代际之间分担,所以国家是社会风险分担的当然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有责任才有改进行为的动力,其也应当承担部分医疗风险;患者是医疗行为可能的直接受益人,在医疗风险的分担体系中,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关 键 词: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承担主体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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