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决策听证的法律效力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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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海波[1] 

机构地区:[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05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7期98-106,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项目“宪政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转型”(编号:09G-18);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2011年度校(院)重点科研课题“包容性增长与社会主义宪法文化的发展”(编号:11Z15);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度规划课题“民主宪政视阈下的广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研究”(课题编号:13G01)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的行政听证可细分为决定类听证和决策类听证。决策类听证具有决策民主化、理性化、合法化以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和功能,系行政决策程序之核心。当前的决策听证存在缺乏专门的中央统一立法,以及决策听证结果没有明确其法律拘束力两大问题,同时在决策听证程序的形式要件、发动的主体和条件范围以及组织和参与者范围等方面规定存在瑕疵。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法律效力的途径,一是根据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程序区分行政决策听证种类;二是明确正式听证的确定原则、标准和范围;三是加强与相关听取公众意见形式与决策听证的有机连接。

关 键 词:行政决策听证 效力 正式听证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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