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思维: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的第一要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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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晋[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2]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实验与案例开发中心

出  处:《领导科学》2013年第12期7-9,共3页Leadership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CFX041);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基金资助项目(2010学研029)"社会转型期司法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战略选择。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首先要提高运用程序思维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国家就是程序法国家。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应该纳入法定程序的轨道,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程序规则的规制。“程序的完备程度可以视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性的标准。法治的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男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美国著名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曾讲过:“(美国)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正、合理、科学的程序建设构成了法治建设的焦点议题。

关 键 词:程序思维 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社会科学》 法制现代化 无意义 依法治国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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