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害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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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百主[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长宁200042

出  处:《商情》2013年第33期308-309,共2页

摘  要: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关 键 词:侵权责任能力 连带责任 公平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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