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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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玲[1] 

机构地区:[1]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3期45-53,共9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利诉讼中技术法官制度之构建与挑战研究"(12YBA100);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之对策研究"(12W016);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审查机制及其创新性研究"(13JJ40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知识产权确权问题取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配与制衡,而我国的这两大权力配置不合理,其突出体现在,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理程序并存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弱产生中止诉讼等问题。而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意义重大,这一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法院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力,但是实质上已变相地赋予法院在无效抗辩中间接的裁判权,对中国起着较大的示范作用。结合国情和现实背景,中国应借鉴日本的有益做法,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止问题重新梳理,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适当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建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诉讼的协调机制。

关 键 词:无效复审 诉讼中止 专利侵权 专利确权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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