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体操著作权的司法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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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成宇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35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3期80-84,共5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国企业管理与制度创新"(DIAO30153)

摘  要:本案系我国法院对于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定。广播体操等具有功能性的肢体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定条件。广播体操既不是汇编作品,也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作品类型,因此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对于相关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 键 词:著作权 作品 第九套广播体操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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