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与标准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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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庆康[1] 葛菊莲[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出  处:《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191-197,共7页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10);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9FXB002)

摘  要:在民事领域,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可分为救护性与保安性两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理论基础在于警察权,但这是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予以谨慎对待。纵向而言,从强制送诊到住院决定;横向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应当设置严格的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终于有法可依,但这部可以依据的法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是否已经完善则仍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关 键 词:精神障碍患者 强制送诊 保安性非自愿住院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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