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无罪命案反思我国司法人员心证过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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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维智 梁时民[2] 

机构地区:[1]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 [2]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出  处:《天府新论》2013年第4期85-92,127,共9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诉讼行为保全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8BFX052);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重大课题项目成果

摘  要:心证是事实发现者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其作为案件处理的基础,要求事实发现者的心证不具有私人性,而是公共性的;他人有对法官心证结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而评价的目的即在于审视事实发现者的心证是否合理。事实发现者的心证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心证合理性的判断应从心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心证形成的正当性两方面来衡量。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据证明 心证过程 影响因素 规则制约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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