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及其完善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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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海波[1,2] 

机构地区:[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广东行政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225-231,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项目"宪政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转型"(项目号09G-18);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度规划课题"民主宪政视阈下的广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研究"(项目号13G01)的成果之一

摘  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完善与否体现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当前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虽已明确程序控权、公众参与、决策行为期限、决策风险评估和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已经界定范围、决定起草、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事后评估等系列流程,但是尚存在对重大事项界定不清、专家论证与公众与参与缺乏制度规范、对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足等弊端。今后的立法完善应当进一步细化决策事项,同时完善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智力支持系统以及合法性审查制度。

关 键 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立法 完善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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