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股份公司制银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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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婧[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0063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167-170,共4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上海市晨光计划项目"上海近代金融监管与法律规制"(2011CG59);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民国时期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研究-以上海钱业为中心"(12YJC820052);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项目

摘  要:股份公司制作为现代银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其通过立法确立了在银行业的主体地位,并推动了中国银行制度的变革和金融业的现代转型。近代银行法为股份制建设和银行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成为政府控制银行业的制度工具,造成了近代银行过于依赖政府、产权不清晰等不利后果,对新中国银行制度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笔者认为,为进一步推进当今国有商业股份制银行改革,应树立法制先行的观念,强调以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政策;破除既有法律的桎梏,优化资本法律市场和资本流通环境;评估改制的法律环境,以协调银行改制与法制变革的关系。

关 键 词:近代银行法 股份公司制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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